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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55號
聲請人即原告偉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助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106年度豐小字第1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之聲請於繳納費用後得轉拷交付本院106年度豐小字第155號給付費用案件於106年4月2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且依法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司法院中華民國(下同)104年8月7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及105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茲依聲請人偉恩營造有限公司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豐小字第155號於106年4月25日開庭之錄音光碟,並陳明係為發現證人之陳述與筆錄有記載不明之處而請求交付,經核該聲請人為該民事事件之原告,依前引辦法規定係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依該辦法規定自得為聲請;
又其聲請理由為發現證人之陳述與筆錄有記載不明之處,經核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規定應許可交付。
三、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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