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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172號
原 告 鄭秀葳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被 告 林文權
被 告 林文錫
被 告 林文柱
上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住臺中市○○路○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70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應將越界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被告抗辯業經提起確定界址訴訟。
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法院106年度豐簡字第170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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