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簡,31,2017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31號
原 告 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林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洪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