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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31號
原 告 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林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洪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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