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補,249,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劉義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幹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