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補,304,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陳秋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昶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