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游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0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