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7,豐補,112,2018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光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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