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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郭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叁拾壹元,及按附表所載本金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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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 計息起迄時間(民國) │ 計 息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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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九五年一月十四日起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至一0四年八月卅一日止│ │
│ 1 │肆萬零捌佰壹拾玖元 ├───────────┼────────────┤
│ │ │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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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 │ │至一0四年八月卅一日止│ │
│ 2 │貳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
│ │ │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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