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7,豐簡,744,201904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學榮
吳佩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蕃茄村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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