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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71號
原 告 吳俊傑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王顯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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