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662,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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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662號
原 告 蔡茉莉
被 告 宏布朗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8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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