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補,124,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文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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