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433,2019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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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黃以樂(羅文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菘澤


兼法定代理人曾玉琳


被 告 曾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以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文在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曾玉琳、被告曾美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399元,及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
並自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黃以樂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文在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曾玉琳、被告曾美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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