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570號
原 告 陳芸恕
被 告 宏華專業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榮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營業所在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而本件係因被告公司所營之業務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6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既經被告具狀提出抗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