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610,2019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610號
原 告 林育廷
被 告 鄧慈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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