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小,91,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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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91號
原 告 林美蘭


被 告 方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14日凌晨 0時28分許起至同日凌晨 1時23分許止之世足賽期間,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原告所經營之「鑫永泰彩券行」內,要求場中投注網球賽事(851、伊期內爾@K安德森)總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告清楚場中投注不能作廢,並於投注後表示要前往金融機構領錢來結清,嗣經原告打電話催討,被告又表示因其提款卡有狀況,待當日凌晨開店時,會前往結清,其後被告即置之不理,音訊全無,被告顯係債務不履行,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投注金。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雖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然依其於調解程序時之陳述,可認為被告爭執原告主張之真實性。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必須由原告就該法律關係之存在盡其舉證責任,亦即必須由原告就該法律關係存在之各項要件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原告就主張法律關係之各項要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讓法院產生可堪信為真實之心證,其舉證不足之不利益,即應歸由原告承擔。

是以,原告既主張被告有於世足賽期間,要求場中投注10萬元之情,而被告則否認屬實,依舉證責任分配支援則,即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二)原告就前開主張之事實,無非係以提出臺灣運彩投注單(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兩造間之LINE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為據,然原告提出之系爭臺灣運採投注單,從未交付被告收執,均係在原告持有中,且原告所提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內容,僅有原告單方之發話內容,從未見被告有何回應,則依據原告提出之前開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確有場中投注10萬元之事實。

再者,原告曾對被告提起詐欺之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於偵查後認為罪嫌不足,而於107年9月2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667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在卷為憑,對照被告於該案偵查中供稱:其於107年7月13日當天有用現金向原告投注,後來沒有中,所以其就開玩笑以口頭說要加1萬元、3萬元,但不知道原告有無打單,後來球賽結束,原告要求其給付10萬元,其以為原告在開玩笑,且原告也沒有給單子,其就不當一回事,其不認為有向原告下注,也沒有欠原告錢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足徵兩造對於有無達成場中投注之合意並未合致。

復以,依原告所提出之前開事證,既不足以使本院產生其主張堪信為真實之心證,則舉證不足之利益,即應歸由原告承擔。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場中投注金10萬元,即屬無據,要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場中投注金10萬元,並自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經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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