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簡,109,202003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健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錦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錦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次郎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3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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