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8,豐簡,23,201906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3號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張粟嫥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3,40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各46,347元,合計92,6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2,694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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