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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琬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阿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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