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小,1120,2020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廖崑猛
被 告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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