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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576號
原 告 環眾花與綠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威斯
訴訟代理人 陳盛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福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另應提出系爭建物之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及對被告陳述應找屋主之抗辯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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