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9,豐小,1232,2020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2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潘汶伶(原名潘春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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