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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劉黃秋瑾
被 告 吳張玉蘭
被 告 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張玉蘭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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