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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邱富蓁(原名邱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289元,及其中新臺幣79,911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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