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蔡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