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補,4,2021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號
原 告 江水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連池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600 元,應徵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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