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補,833,202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0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