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簡,658,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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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58號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被 告 隆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材料訂購合約書第九條約定:「甲乙雙方工程進行中發生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材料訂購合約書在卷可證;

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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