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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58號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被 告 隆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材料訂購合約書第九條約定:「甲乙雙方工程進行中發生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材料訂購合約書在卷可證;
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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