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補,222,2021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22號
原 告 黃金萬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張源育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03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967㎡公告現值180元/㎡權利範圍1/2=267,030 元),應徵裁判費2,8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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