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0,豐補,93,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9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建慶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7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4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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