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小,124,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兼送達代收人)

林建宏
被 告 吳繡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97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