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司調,687,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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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司調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鮑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松、徐淑芬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明松、徐淑芬為夫妻,該二人歿後仍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03,000元,據悉相對人二人有子女繼承其權義關係,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張明松、徐淑芬二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此分別有本院97年度繼字第1371號、101年度司繼字第4號、第85號公告附卷可參。

是相對人已查無繼承人,本件無相對人可參與調解。

從而,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調解之可能,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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