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小,1176,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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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洪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六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零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間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間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該筆款項存入被告帳戶之日起共計3年,依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利息,及以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且原告已於93年1月27日撥付200,000元,詎被告借得該筆款項後,自94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本金91,903元,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依修正後民法205條規定自110年7月20日起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1,903元,及自94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4月27日起至95年6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違約金,及自95年6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6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94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分別定有明文。

查前揭申請書暨約定書記載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利息乙節,揆諸前揭說明,應自110年7月20日起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1,903元,及自94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4月27日起至95年6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違約金,及自95年6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6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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