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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美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美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建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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