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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江若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勝、恆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8,059元,應徵裁判費24,463元。
另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特種(下稱系爭車輛)登記車主為格尚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原告,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可稽,且被告亦非系爭事故當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參,另原告所提LED等相關工具模組損壞金額工程估價單及報價單上之客戶名稱亦為格尚科技有限公司,是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維修費及LED等相關工具模組損壞金額之訴訟標的或請求權基礎為何,尚待原告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或請求權基礎,並釋明原告具當事人適格之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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