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補,26,2022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槐峯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3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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