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1號
原 告 蘇菊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被繼承人羅玉香之繼承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956元,應徵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羅玉香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具補正本件被告之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