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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89號
原 告 鄭儀娟 寄臺中郵政63之176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科閔即澤耀鑽石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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