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補,92,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9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呂雪茹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2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6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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