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小,173,2023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魏志宇即騰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標準 起迄日 1 1,272元 年息3.1% 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年息3.1% 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2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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