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707,202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許自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敬杰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