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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1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連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傳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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