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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556號
原 告 朱益源
訴訟代理人 張明源
被 告 楊珍意
楊珍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所示,原告是否受有損害、及損害之金額等均尚非明確,仍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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