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佩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秀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