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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玉華
訴訟代理人 王俐雯
林金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33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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