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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16號
原 告 蘇峻霆
被 告 何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送達證書之被告姓名記載有誤,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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