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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8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徐國勝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渝靜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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