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聲,37,20240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邱坤墀間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780號遷讓房屋事件請求保全證據,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