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補,860,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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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860號
原 告 張崴勝


被 告 張雨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05地號土地)、同段121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16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系爭1205地號土地民國112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9,700元,系爭121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700元,系爭房屋112年度之課稅現值為138,300元,有系爭1205地號土地、系爭1216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房屋之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價額為2,684,748元【計算式:(系爭1205地號土地面積22.29平方公尺×112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700元+系爭1216地號土地面積63.55平方公尺×112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700元+系爭房屋112年課稅現值138,300元)=2,684,7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84,7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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