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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顏子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若晴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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